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单行法将不再有效, 那司法解释呢?

孙 政 走近民法典 2022-03-23

关注本号

民法典时代抢先机



2020年虽还没过半,但对法律人尤其民事法律人而言,年度法律事件的评选毫无悬念,《民法典》的出台绝对榜上有名,甚至高居榜首。但我们要说的是,“喧嚣之后总要回归平静”,《民法典》出台之际出现的大量赞颂、讴歌与批判等,终要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降温式微。尤其对大量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对《民法典》的宣传与批判虽在所难免,但面对已经出台并将实行的法律文本,最迫切要做的是去学习与适应。对新内容理解了、弄透了,宣传自然错不了、批判当然掐得准



面对共计1260条、10万字有余的新中国最长法律文本,从哪下手学习呢?面对密密麻麻充满“理性”而缺少“感性”的文字,想说爱“它”确实不容易!更让法律人尤其工作多年的法律人揪心的是《民法典》第1260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虽然预料到了总会有这一天,但当九大单行法同时失效的时间确定后,久久难以释怀!犹似武侠小说中修炼了许久的高手突然被废武功。更有如相恋了多年的恋人被迫分开(虽然有一位体格更大的“新人”来临),但面对九位相对小巧的“旧人”,感情太深、难以割舍!怎么办?
我们的建议是:虽然不提倡大家“喜新厌旧”,但该放手时还是要放手的。毕竟,历史洪流不可阻挡,它们的使命已经完成,我们唯有祝福!


但又随之而生一个问题:很多“旧人”在这期间生下了“孩子”(司法解释),有的还不止一个(涉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好几个,涉《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更多)!!现在,九位“旧人”离开了,那这些“孩子”怎么办?
我们的理解是:由于司法解释是两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作为前提的“法律”都失效了,那基于这些“法律”产生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再继续有效了(解释内容涉及原法律具体条文的肯定如此,条文名称与序号肯定不合适了),至少不能再直接引用了。当然,这并非我们的推测,更有以下两个信息佐证。
一是王晨副委员长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作《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提到“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既然位阶更高的立法解释也被同步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更不能被置身事外。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的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中,已将有关的《民法典》司法解释纳入立项计划。此外,最高法院相关人员也曾表示,民法典出台后,最高法院将及时对有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这也从侧面证明,现有的与民法典内容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被修改(包括名称的修改),或被废止。
办过案子的人都知道,司法解释有多重要!很多情况下,它甚至比法律都重要!“事实胜于雄辩”,为说明司法解释在法律实务中的重要作用,还是用数据来证明。
我们在裁判文书网随机抽取了500份民事判决书,统计分析结果如下:在这500份的民事判决的裁判依据部分(限实体法引用部分,不包括程序法引用部分),共有456份判决书引用了司法解释,占比高达91.2%。此外,500份文书总共引用实体法条文总次数2796次,其中法律条文总次数1293次、司法解释条文总次数1503次,用到的司法解释条文总次数比法律条文多出了210次
由此,可看出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重要性。虽然样本量不足,也就500份,结果可能不够精准,但至少表明了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能不重视《民法典》出台后,如何对待原有的民事司法解释的问题。


而《民法典》的内容,又涉及到了多少法律、司法解释呢?经初步统计,包括《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责任法》在内的法律、司法解释超80部。纵观《民法典》,可以看到,虽然其整体框架是以原有的单行法整合而来,很多内容也是在原单行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来。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很多内容则是以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进行吸收、完善甚至变更而来


比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关于实现债权时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履行顺序的规定,即是在吸收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的基础上转化而来,而《合同法》对此并未涉及。如果只是将该条与《合同法》对照,就会误认为完全的“新增”规定
再如,《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对此并未规定,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却是“没有约定的,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两年。”也就是说,《民法典》该条内容对《担保法司法解释》进行了非常重大的更改如果没有将《民法典》对于司法解释进行对比,就无法注意到该变动
再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规定,该条既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借鉴,也有重要变动如果不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对此学习,对该条的规定将很难理解,更难记忆……
诸如此类的内容在《民法典》中还有很多,据初步统计,《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约有246条系对单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质性修订”而来,占比约为19.5%;约有409个条文系对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实质性修订”而来,占比约为32.5%;约有148个条文为“新增”,占比约为11.7%。以上数据,是一个宏观的统计,但具体情况呢?有哪些是增加的?哪些是修改的?哪些并未变动?原有的规定哪些又被删掉了?

上述问题,如果大家有时间,可以通过网上流传的对比资料进行查找,但权威性与准确性难以保证。而且,电子版资料虽然大多免费,但缺乏系统性,且不方便及时标注、做笔记,翻起来也费时,看起来累眼,利用其对1260条的民法典进行学习的效果肯定不如纸质书。而且,面对神圣而宏大的《民法典》,用买一杯咖啡的钱换一本纸质版的民法典书籍来学习,真不为过!当然,市面上也出现了不同的对照类书籍,我们今天要说的一本是法律出版社隆重推出的《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江湖人称“民法典红宝书”)。


为什么推荐这本呢?它是小编参与编写的(哈哈,小编虽不是毛遂,但也懂得自荐),这是次要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它性价比很高。除了其他特点外,本书鲜明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不仅将原单行法纳入对照范围,更将大量相关的司法解释纳入。让大家更加全面理解民法典的条文内容,尤其弄清楚《民法典》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吸收、完善、修改情况,一目了然。


二是本书在重要条文下以“不同字体”进行了简洁精炼的注解,1260条文近800处注解,平均150字左右,直达条文的核心要义。


三是对照过程中,用不同的形式(加粗、斜体、删除线、波浪线、不同字体)对“增、编、删、吸收”等情况进行不同标注,让读者易于区分,增强阅读体验!


……废话不多说,还是直接上图吧!

(人称“民法典红宝书”的外观图,确实挺红!)


我们再看几页具体内容:






怎么样,干货满满吧!这只是其中的几条,全书按照《民法典》1260条的顺序,依照上述设计进行了精准对照,堪称学习民法典的必备书籍,谓之“民法典红宝书”!



是不是已心动,小编偷偷告诉您:本书已全面上市,淘宝京东当当等网上渠道均可购入,全国各地的线下书店也将陆续有售。



想继续了解本书,也可识别下图“二维码”进入。祝大家民法典学习顺利!




更多精彩



总则条文解读:

第 1 条   第 2 条   第 3 条   第 4 条   第 5 条

第 6 条   第 7 条   第 8 条   第 9 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8条   第29条   第30条

第31条   第32条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第38条   第39条   第40条

第41条   第42条   第43条   第44条   第45条

第46条


民法分则最新草案:

物权编     人格权编     合同编     侵权责任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人格权编三审

侵权责任编三审    婚姻家庭编三审


民法分则立法动向:

动向1     动向2     动向3     动向4     动向5

动向6


疑难问题删繁就简:

删简1     删简2     删简3     删简4     删简5  

删简6     删简7     删简8    删简9    删简10


最高法公报民事篇(2019年度):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案例7     案例8     案例9     案例10

案例11   案例12   案例13   案例14   案例15


最高法公报民事篇(2020年度):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案例7    案例8

------  识别二维码   走近民法典  ------

搜索“走近民法典”或“zgmfdsy”,关注公众号

不求数量,只求质量,坚持立足实务,注重原创

交流请加80248881,邮箱80248881@qq.com

欢迎关注、分享、交流,来信必复

让我们携手走近民法典,走向新时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